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湘 | 注册资本:5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GGL3T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88弄1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7
(2026)沪0118民初150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7
(2026)沪0118民初2046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海择惠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7
(2026)沪0118民初53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欧**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4
2026-04-06
(2026)沪0118民初53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欧**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2
(2025)沪民申428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郑**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6
2026-03-26
(2026)沪0118民初150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邢**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7
2026-03-12
(2025)沪0118民初3110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朱*
梁**,朱*,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王*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8
2026-03-05
(2025)沪0118民初3534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韩**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9
2026-03-02
(2025)沪0118民初3611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杨*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10
2026-02-02
(2025)沪0118民初2499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
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12
2023-06-05
(2023)沪0118民初1030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6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8-30
2023-08-21
(2023)沪0118民初2484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万**与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3
2022-05-27
(2022)沪0118民初738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青处﹝2025﹞292025002707号
经查明,当事人手术室的洁库房内放有一台吸脂器,规格型号为ZX型,产品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63541463,产品编号为18-9-H096,制造日期为2018-9,使用期限为五年,在检查时已过期。上述批次涉案产品规格型号为ZX型,产品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63541463,产品编号为18-9-H096的“吸脂器”是由xxxx门诊部二手转让给当事人,转让价格为2000元/台,上海星璨门诊部于2019年01月16日从xxxxxx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转让发票及使用记录等,且验收记录不完整。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将上述医疗器械自行销毁,并重新购进吸脂器,因此本案不做没收处理。本案货值金额为20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术中使用注册证号为国械注准20163541463、制造日期为2018-9,使用期限为五年的“吸脂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验收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00元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青第2220250222号
2025年6月9日,本机关接社会举报,市民来电反映其妻子习莉娟2021年至2025年4月在娜慕医疗美容医院进行隆胸手术前后6次,但手术失败,市民拿到的病史有篡改、不完善修改过的情况。(经核实,市民反映机构实际名称为上海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本机关分别于2025年6月19日、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执业中,现场查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等。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在当事人处检查习莉娟门诊病历,查见四份门诊病历,查见病案号为2021120910的病历贰份,一份病历中《手术记录》上见“手术日期:2021.12.10手术名称:假体隆乳术后置换术手术医师:周军医师助手:何剑麻醉方法:全麻麻醉医师:黄春艳”等内容,一份病历中《手术记录》上见“手术日期:2024-3-20手术名称:1.重睑术后修复术2.内眦成形术3.外眦成形术4.下睑下至术5.自体脂肪眼窝注射移植术后修复术手术医师:赵明诚/彭声富医生助手:刘杰麻醉方法:局麻”等内容;病案号为2024030622的病历中,查见《手术记录》贰份,一份上见“手术日期:2024-03-0810:05-11:50手术名称:1.隆鼻术2.鼻基底增高术手术医师:赵明诚/刘名成医生助手:刘杰麻醉方法:全麻麻醉医师:贺其学/刘登”等内容,一份上见“手术日期:2024-03-0811:50-13:10手术名称:1.乳房下垂矫正术后修复术手术医师:董磊医生助手:刘杰麻醉方法:全麻麻醉医师:贺其学/刘登”等内容,《乳房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鼻部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上均见求美者及医师签名,落款日期均为2024年3月6日,《麻醉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上均见求美者及医师签名,落款日期均为2024年3月8日;病案号为2025022325的病历中,《手术记录》上见“手术日期:2025-02-24手术名称:1.自体脂肪注射移植隆乳术手术医师:薛建华医生助手:程锡武麻醉方法:全麻麻醉医师:贺其学/王钊”等内容。2025年7月14日,现场在当事人外北侧10号楼306室查见设有病历档案室一间,在档案室内未查询到孙冰卡病历,未查询到范强医生手术的病历。经调查,习莉娟共在当事人处就诊六次:2021年12月10日,于全麻下行“假体隆乳术后置换术”,手术医师为周军,医师助手为何剑,麻醉医师为黄春艳;2023年5月31日,于全麻下行“1.假体隆乳术后置换术”,手术医师为董磊,医生助手为陈畑成,麻醉医师为王成功;2023年11月17日,于全麻下行“1.假体隆乳术后包膜取出术”,手术医生为董磊,手术助手为陈钿成,麻醉医师为邓中韬;2024年3月8日,当事人为其开展两台手术,于全麻下行“1.隆鼻术2.鼻基底增高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刘名成,医生助手为刘杰,麻醉医师为贺其学和刘登;于全麻下行“1.乳房下垂矫正术后修复术”,手术医师为董磊,医生助手为刘杰,麻醉医师为贺其学和刘登;2024年3月20日,于局麻下行“1.重睑术后修复术2.内眦成形术3.外眦成形术4.下睑下至术5.自体脂肪眼窝注射移植术后修复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彭声富,医生助手为刘杰;2025年2月24日,于全麻下行“1.自体脂肪注射移植隆乳术”,手术医师为薛建华,医生助手为程锡武,麻醉医师为贺其学和王钊。经核实,2025年6月初,习莉娟向当事人提出要复印病历时,当事人仅向习莉娟提供三份病历,因疏忽遗漏2023年5月31日、2023年11月17日两次手术的病历;因病历保管不当遗失2023年11月17日手术的病历中大部分文书,仅保留其中的《手术记录》,未能及时向习莉娟提供全部的病历资料。当事人外北侧10号楼306室系病历档案室,存在归档病历随意存放的情况。另外,2024年3月8日,董磊医生为习某某取出过假体,但是术后在书写《手术记录》时,遗漏了假体取出相关的内容。上述情形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机关确认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另外,本案中关于习莉娟2024年3月8日的《手术记录》中未记录取出假体相关内容记录,本机关拟对手术医师董磊医生另案处理。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8-27
3
沪青(消)行罚决字﹝2025﹞20168号
2025-08-13,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中路888弄15号,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8-26
4
沪青税罚﹝2025﹞28号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处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2025-06-16
5
沪青消行罚决字﹝2025﹞第0081号
2025年4月3日,位于青浦区新凤中路888弄15号楼的娜慕门诊部,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8000.00元
青浦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6-01
6
青第2220250209号
2025年3月4日,本机关接社会举报,市民来电投诉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1.卫生状况不合格,手术室内卫生状况不合格,人员可以随意进出手术室,并不穿手术服。2.投诉娜慕医疗美容门诊部很多医师没有相关资质,故市民来电投诉。诉求:要求管理部门给予处理。在调查处理时,本机关接到求美者于凤鸣、郑春华、王燕风、章女士反映当事人存在手术室管理、人员资质、病历书写等问题,并案处理。2025年3月14日,本机关至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手术室患者通道“缓冲区”“清洁区”处查见非医务人员出入,手术室内各手术间门均呈关闭状态,医务人员均着手术服,手术通道及手术间内未见与手术无关人员。现场查见2025年3月手术室内连台消毒记录。现场在1楼监控室查看当事人监控视频,2024年6月2日、6月7日、12月8日均未查见相关视频记录,视频画面显示“没有符合条件的录像文件”;查看2025年2月6日,“3F治疗室9”监控显示11:24有3位医务人员开展手术中,“3F治疗室7”监控显示11:30有2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消毒,“3F手术3”监控显示11:28有3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乳房相关手术,“3F手术室1”监控显示10:40有3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换证进行乳房相关手术,“3F手术室2”监控显示10:29、11:27有4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面部相关手术,“3F器械间1”监控显示10:13有2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面部相关手术,“3F苏醒室1”监控显示10:33有2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面部相关手术,“3F苏醒室2”监控显示10:16、11:13均有4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面部相关手术,“3F苏醒室3”监控显示10:02有3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手术,“3F洁库房1”监控显示11:15有1位医务人员正在为术者进行抽脂手术;查看“治疗室8”11:19的监控视频、“治疗室10”11:40的监控视频、“3F手术室4”11:30的监控视频、“3F手术室5”11:26的监控视频、“3F洁库房2”11:09的监控视频,均显示无手术开展中。经调查,求美者王燕风于2024年6月2日至当事人处于局麻下行“1.重睑成形术2.外眦成形术3.下睑下至术4.自体脂肪眼窝注射移植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杨翠云,助手医师为周小双;王佳于2024年6月7日至当事人处于全麻下行“1.自体脂肪面部注射移植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章钧钧,手术助手为周小双,麻醉医师为周军民和邓中韬;郑春华于2024年12月8日至当事人处于局麻下行“1.中面部除皱术后修复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杨翠云,助手医师为周小双;于凤鸣于2025年2月6日至当事人处于局麻下行1.鼻唇沟浅矫正术2.唇角下垂矫正术”,手术医师为赵明诚和杨翠云,手术助手为孙帆。当事人存在王佳、章女士等求美者反映的手术室“缓冲区”“清洁区”处有多位非医务人员出入的情况,存在手术室管理问题;在王燕风、郑春华、于凤鸣病历中,均存在赵明诚和杨翠云没有手写签名的情况,在王佳的病历中,存在赵明诚没有手写签名的情况,当事人存在病历管理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设,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手术部(室)应当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的进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等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中关于病历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相关要求,本机关确认当事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本案中,本机关曾于2025年2月25日、3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查见当事人手术室消毒、监测记录等内容,参与王佳、于凤鸣、郑春华、王燕风手术和麻醉的医生及护士均已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赵明诚已完成美容主诊医师备案。
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