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悦购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泮林波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6HP9FG0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东湖街道黄金社区长兴路里仁广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卫公罚﹝2023﹞45号
兴仁市悦购商贸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兴仁市卫生健康局
2023-11-27
2
仁市监处罚﹝2023﹞62号
现查明:当事人兴仁市悦购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日从黔西南州优益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马大姐牌大喜酥糖210kg,购进价43元/kg,该批大喜酥糖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限为12个月,当事人将上述购买的大喜酥糖进行散装称重销售,销售票据标示的食品名称为马大姐水果软糖,销售价格为56元/kg。2023年8月4日,消费者向当事人和本局反映其向当事人购买的马大姐水果软糖已变质生虫,当事人随即查验并将上述食品下架,当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食品仓库内发现涉诉食品3.1kg,经与当事人职工现场核实,确实已经变质生虫。2023年8月4日,当事人共销售了已变质生虫的上述食品0.224kg,销售金额12.5元。当事人在采购查验上述食品时未出现变质生虫现象,工作人员在平时检查中也未发现该食品变质生虫,具体变质生虫日期无法计算。 当事人变质生虫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86.1元,当事人销售变质生虫食品违法所得为1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法律主体资格。 2、2023年9月5日,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邱吉学代为处理马大姐大喜酥糖变质生虫事宜,邱吉学签署的文件均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 4、2023年8月4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马大姐大喜酥糖已变质生虫的事实。 5、2023年8月4日,消费者的投诉信1份、购物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变质生虫的马大姐大喜酥糖给消费者的事实。 6、2023年9月5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马大姐大喜酥糖于2023年8月4日已生虫且当事人已销售生虫糖果的事实。 7、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马大姐大喜酥糖的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产品未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8、2023年9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马大姐大喜酥糖来源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3
仁市监处﹝2023﹞0129号
当事人销售的2023-05-22批次香蕉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2023-05-22批次香蕉一共购60公斤,每公斤进价3.4元,每公斤销售价格6.56元,销售了57.5公斤,未销售的香蕉已进行报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州薏道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红豆薏仁粉的违法所得为:销售量×销售价格=20×38=760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州薏道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红豆薏仁粉的违法所得为:销售量×销售价格=57.5×6.56=377.2元。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