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安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304686582G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68号五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20-09-15
(2020)粤0306执恢1764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深圳市池田模范堂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13
2019-08-12
(2019)粤0306执1307号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深圳市池田模范堂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2-10
2019-09-16
(2019)粤民申71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池田模范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05
2019-08-30
(2019)粤0111执5157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5-29
2018-11-04
(2018)粤7101行审6671号
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8-08-28
2018-07-06
(2017)粤03民终2095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深圳市池田模范堂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8-28
2017-04-27
(2016)粤0306民初1498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与深圳市池田模范堂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74号
2026年5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有因检查,并出具了《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综合评定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的关键项目1项(61**)、重点项目5项(8*、9*、23*、25*、35*)、一般项目5项(31、33、37、40、70),判定为实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涉嫌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关键项目1项(61**)、重点项目5项(8*、9*、23*、25*、35*)、一般项目5项(31、33、37、40、70)共11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其中涉及2个批次产品的成品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5月6日生产“露美尤积雪草养颜面膜”(批号:YBY260506A)200盒,未销售。参考同款产品出厂销售价9.9元/盒,该产品货值金额为1980元。《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记载的“英迪悦颜水动力保湿乳(YBY0302)”生产工艺验证方案与报告,当事人实际于2026年4月12日生产一批次“英迪悦颜动力保湿乳”(批号:YBY260411A)821盒,自检取样2盒,留样4盒,剩余815盒均已销售。销售单价为4元/盒,销售金额共计3260元。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该批次产品。当事人自愿放弃生产成本核算。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264元,违法所得为3260元。
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曾于2025年9月22日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文书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552号),本次违法行为距前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未超过一年,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可以从重处罚情形,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英迪悦颜动力保湿乳”(批号:YBY260411A)产品4盒、“露美尤积雪草养颜面膜”(批号:YBY260506A)产品20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3260元;三、罚款24000元。(罚没款共计27260元)
24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2
穗云市监处罚﹝2025﹞1552号
2025年7月21日,我局根据飞行检查线索发现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遂于2025年8月7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0项、其他重点项目7项、一般项目3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其中涉及1个批次的成品不符合要求:“雪植草本焕颜臻萃养肤乳”(批号:YBY250302A,限期使用日期:2028/03/01),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392盒,出厂检验消耗2盒,留样4盒(标签已自行整改),剩余386盒均已销售,销售单价为3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158元。当事人向客户发出召回通知,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76元,违法所得为115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产品生产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5〕128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从轻情节。鉴于当事人因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8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4〕6004号),又因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经我局飞行检查,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构成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从重情节。鉴于当事人存在从轻和从重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58元;二、罚款23000元。(罚没款共计2415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
23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2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897号
2024年3月21日,我局依职权对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的398盒“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产品成品、46支“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产品半成品、750个“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纸盒和597根“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软管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19日起在其生产场所生产特殊化妆品“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至2024年3月21日我局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批次产品成品400盒,半成品46支,其中两盒上述批次产品成品用于当事人内部试用,剩余产品均未留样及检验,均存放于仓库尚未交付。2024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上述产品的成品398盒、上述产品的半成品46支、上述产品的纸盒750个和上述产品的软管597根予以扣押。当事人在生产的“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的产品标签均标注有“注册人/生产企业: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炭步镇飞达路自编6号之一1-4层;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20013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1,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经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认,表明未授权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因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未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及成本说明核算货值,当事人生产的“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产品(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包材0.9元/盒,料体0.12元/盒,人工0.2元/盒,利润0.1元/盒,合计1.32元/盒,货值金额为528元。综上,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的货值金额为528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的名为“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批准文号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规定,该产品属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及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标签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和生产标签内容不真实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按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使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没有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已经使用完毕,故不予没收工具、设备。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产品成品398盒、“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生产批号:2024031901,限用日期:2027/03/18)产品半成品46支、“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纸盒750个和“宾诺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软管597根。二、罚款50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2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1295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怡百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86582G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布路6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石安庆2023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生产“英迪悦颜天然海藻靓肤精华面膜”(规格:500g,批号:2022/12/01限用日期:2025/12/01),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HG20230098)显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生产13盒,留样2盒(已销毁),自检消耗1盒,剩余10盒销售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小群美容院。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为5元/盒,违法所得50元,货值6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产品备案凭证、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产品留样记录表、产品召回通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检验报告》(No:HG20230098),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0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230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
23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