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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致德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应城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BTFUCL5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黄滩临江口村1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时发布虚假及治疗功能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1、当事人销售食品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43项,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3.6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785元的3倍,罚款2355元。2、当事人销售食品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53项,从轻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的具体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785元的1倍,罚款785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食品发布虚假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合并行政处罚:罚款3140元。
314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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