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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浩安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祁国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2MA2AL1RA0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开发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3
(2025)浙1022民初5105号
追偿权纠纷
三门振兴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台州浩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三门县人民法院
2
2022-07-08
(2022)浙1022民初186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台州浩安运输有限公司
三门县海游街道善岙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门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运政罚〔2026〕0916
2026年4月1日,三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方俊兵、李淑霞通过其它进行了取证:发现2026年4月1日14时45分,祁国胜在三门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队直属执法队602室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其行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
责令停业整顿3天。
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6-04-01
2
台三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15号
当事人台州浩安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利用车牌号为浙JE7573的重型自卸货车将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科技城大周塘SM-06-01-08a地块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到三门县海润街道金鳞湖实验学校东侧空地上,发现时已倾倒完成,建筑垃圾成分为黄泥,共计约60立方米,经询问当事人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所得收入为800元。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112000.00元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04
3
台路政罚〔2026〕092
你公司的浙J80508(4轴)于2025年12月17日9时12分,行经X506(亭流线)流水岩、亭旁方向K29+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86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6-01-04
4
台路政罚〔2025〕091736
你公司的浙JG8989(4轴)于2025年10月19日13时30分,行经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0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0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56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07
5
台路政罚〔2025〕091700
你公司的浙J95622(4轴)于2025年10月14日12时38分,行经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5.8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4.8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746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6
台路政罚〔2025〕091674
你公司的浙JF1869(4轴)于2025年10月6日8时38分,行经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6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6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86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3
7
台路政罚〔2025〕091666
你公司的浙JF1302(4轴)于2025年9月20日7时17分,行经X506(亭流线)流水岩、亭旁方向K29+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6.55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55吨。以上事实有车辆称重检测单、车辆称重检测照片、监控视频记录等证据为凭。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815.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5-10-22
8
甬路政罚〔2024〕201495
2024年6月12日11时3分,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袁群锋、叶适平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6-11 10:47:50车号为浙JE1023在X405(越沙线)一市方向K13+6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43.68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68吨。
-
972.00元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14
9
台路政罚〔2024〕091241
2024年8月13日9时25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群英、干爱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06 12:41:01车号为浙JD1523在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2吨。
-
914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09
10
台路政罚〔2024〕091100
2024年8月13日9时25分,三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群英、干爱丽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08-06 12:41:01车号为浙JD1523在S315(三龙线)三门方向K19+08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2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8.2吨。
-
9140.00元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