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灵川博视铭眼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叔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02MA8ULKXP2N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南街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莆市监处罚〔2025〕12150014号
经查,2025年9月1日,本局委托莆田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生产的定配眼镜(型号规格:R:-3.00DS/-1.00DC×70° L:-4.50DS/-1.00DC×170° PD:67mm 全框 TR架 树脂镜片 UV-1 远用,生产日期:2025.09.01)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方法为全数抽样。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定配眼镜经抽样检验,球镜顶焦度偏差(D)项目不符合GB13511.1-2011《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了上述批次定配眼镜1副,售价为150元/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为150元,无违法所得。
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定配眼镜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等级,建议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的裁量意见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
-
-元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