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汉德精酿啤酒工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保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DL26M58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7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290号
2024年5月当事人与曹秀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以35000元租用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杨德文的住宅3年作为办公经营场所。2024年5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6月份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因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土地属性为工业用地,因此无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办公经营场所变更为生产鲜酿啤酒车间。经核实,当事人的啤酒生产工艺为:先在原料库室中对原料麦芽进行称量粉碎,然后转入糖化锅加水糖化,再经过滤槽加啤酒花转入煮沸锅进行麦汁煮沸,煮沸后再经回旋沉淀、冷却的过程,接着加酵母转至发酵罐进行发酵。然后将发酵后的啤酒原液充入二氧化碳通过灌装机进行灌装,最后把灌装无标识的成品啤酒销售给客户。当事人生产鲜酿啤酒使用的大、小麦芽、啤酒酒花、二氧化碳原材料均是从有资质的厂家购买。
当事人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体现,2024年10月份至2025年7月28日止,销售给个人李玉林鲜酿啤酒微信转账记录共25笔,销售金额为76640元,因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大麦、小麦啤酒的销售数量。2025年4月至2025年7月28日止,当事人销售给黑龙江省悦鸿南美烤肉自助餐厅有限公司(王保卫称是哈尔滨市金汉斯中央大街店)大麦、小麦啤酒19笔,销售金额为30855元,以上19笔转账是通过黑龙江省悦鸿南美烤肉自助餐厅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迟磊个人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140000126114)完成的交易。2025年8月5日我局向哈尔滨市金汉斯(中央大街店)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2025年8月21日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迟磊为黑龙江省悦鸿南美烤肉自助餐厅有限公司(金汉斯)的财务人员,从当事人处购进鲜酿啤酒18次,每次汇款金额为1650元(大、小麦啤酒各150升,每升5.5元),购进大、小麦啤酒共计5400升,汇款金额总计为29700元。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及违法生产啤酒的货值金额为107495元,违法所得为1074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王保卫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王保卫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74号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王保卫手机微信截图照片,证明当事人租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乡西柞村74号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3、经营者王保卫的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对当事人不按照法定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法事实的询问;
4、当事人提供与经销商李玉林微信转账记录统计表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给李玉林啤酒的货值金额;
5、当事人提供与金汉斯财务人员迟磊个人建设银行卡转账统计表一份、电子转账手机明细截图19笔,协助调查函一份及道里区市场局协查回复、情况说明、金汉斯收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黑龙江省悦鸿南美烤肉自助餐厅有限公司(金汉斯)啤酒的货值金额;
6、当事人提供原材料供货商交
1、没收违法所得107495.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原料等物品:啤酒糖化锅2个/1吨、啤酒发酵罐23个/1吨、啤酒桶35个/30KG、啤酒小麦芽20袋/25KG、啤酒大麦芽14袋/25KG、二氧化碳气罐3瓶/18KG、二氧化碳气罐3瓶/5KG;
3、罚款人民币10749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82445.00元,上缴国库。
1074950.00元
-
2025-10-2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