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国仕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5U85H76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王家岩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渝0192民初54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支行
石**,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4)渝0102民初8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涪陵区名佳木材加工厂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石**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24-12-04
(2024)渝0102民初8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涪陵区名佳木材加工厂
石**,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24-09-26
(2024)渝0118民初90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区支行
石**,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田**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5
2024-06-18
(2024)渝0105民初1504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田**,恩施市石田木业有限公司,石**,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4-02-20
(2024)渝0118民初25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谢**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7
2024-01-30
(2024)渝0118民初258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谢**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8
2021-04-01
(2021)渝0118民初19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魏**
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2
(2025)渝0192民初109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石国仕;田从慧
裁判文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31
2021-03-31
(2021)渝0118民初192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魏**与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0
2019-11-12
(2019)渝0118行审309号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三株木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635220.00元
行政案件
3
2019-12-29
2019-11-12
(2019)渝0118行审310号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三株木业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8-12-29
2018-11-19
(2018)渝0118民初9380号
劳动合同纠纷
曾**与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环执罚﹝2023﹞23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友胜村洞子口村民小组,主要从事胶合板生产,生产工艺为:单板→烘干→过胶 →排板→冷压→过面胶→热压→锯边→刮边→成品。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的燃烧废气(1#排气筒)和过胶、热压废气(2#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06号)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为1.17×10²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表3标准限值1.34倍。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构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15天,期间主要产品胶合板产量限制5万块以内;2、罚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0-23
2
永环执罚﹝2023﹞9号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 2023年3月9日对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该公司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湿式电除尘器因高低压控制柜电路板出现故障停运,导致生物质蒸汽锅炉和生物质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通过1#排气筒排放至外环境,产生大量黑烟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重庆市三珠木业有限公司构成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时未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罚款
10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05-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