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中宇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795585785D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花街镇金长园村(文安前地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3-30
(2020)浙0784民初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永康市中宇气体有限公司
永康市精益机械厂(普通合伙),林**,傅**
永康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5﹞8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气瓶追溯系统不稳定的情况下,继续对气瓶充装进行充装,导致所充气瓶的登记、检查记录不全,且当事人充装了过期气瓶1只。截至案发日,因当事人对气瓶充装没有建立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充装过期气瓶的数量。违法所得无法查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技术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八条第四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充装不符合安全规范技术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以罚款8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8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