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胜瓯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海胜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BP5GE77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号楼一层101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5﹞56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已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理如下:1、警告;2、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理如下:1、警告;2、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
15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温瓯市监处罚〔2025〕90号
2025年1月9日,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景新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xx号楼一层xxxx号的温州胜瓯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明,“兰蔻新清滢保温柔肤水”和“兰蔻新清莹保湿柔肤水”(新包装)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8日通过中顺恒美(成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雅诗兰黛眼霜”和“海蓝之谜修护精粹水”时间太久了,忘记哪里进货,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上家的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已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理。
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理如下:1、警告;2、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共计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家财政。
1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