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东兴市飞虹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艳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681MA5Q0C9695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防城港市东兴市东兴镇长湖路云天府小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当罚〔2024〕9号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位于东兴市东兴镇长湖路云天府小区对面东兴市飞虹饭店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厨房,现场何艳源戴有帽子未穿戴有围裙、口罩在煮菜;现场随意抽取一瓶金苏南渔露,要求何艳源提供这瓶金苏南渔露的经销商证照、进货单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台帐,何艳源无法提供。
警告。
-元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2
东市监处罚〔2023〕102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小餐饮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
2000.00元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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