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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安宁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伟庆注册资本:210.0000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N422GXT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安宁市连然街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5﹞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经营的饵丝“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52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饵丝,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抽检当天从安宁峪源庄农业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KG,当天共销售4.3KG,其中用于抽样检验销售2.6KG,剩余0.7KG被当事人当天晚上报废销毁,进价为6.5元/KG,售价为8.96元/KG,故货值金额为44.8元,违法所得为38.52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捌元伍角贰分(¥38.52元);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零叁拾捌元伍角贰分(¥5038.52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2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135号
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生姜进行了抽检。2024年3月29日、3月30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2份。一、香蕉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1: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2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项目2: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2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121-202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抽检不合格的香蕉是当事人从西双版纳州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罕镇曼法村委会曼桂村民小组香蕉基地购进,共购进50公斤,购进价每公斤5.94元,销售价每公斤9.98元,抽样时以每公斤9.98元购买样品6.37公斤,其余43.63公斤已销售完毕,故货值金额499元,违法所得为202元。二、生姜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1:铅(以P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1.9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2023(第二法),检验项目2: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1,实测值:0.5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5-2023(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是当事人从昆明王旗营市场购进,共购进11公斤,购进价每公斤7.5元,销售价每公斤7.98元,抽样时以每公斤7.98元购买样品3.5公斤,其余7.5公斤已销售完毕,故货值金额87.78元,违法所得为5.28元。综上,货值金额合计586.78元,违法所得合计207.28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零柒元贰角捌分(¥207.28元);2、对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3、对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以上1、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壹万零贰佰零柒元贰角捌分(¥10207.28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3
云市监昆安处罚﹝2024﹞61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买一送一”的乌冬面是在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开展了临期产品“买一送一”促销活动。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是2024年2月19日在当事人超市自助收银机上打印的,小票上的桂花糕实际就是指“买一送一”的乌冬面。因此,举报人于2024年2月19日在安宁大润发超市购买的“买一送一”的乌冬面,其中一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4日,另一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10个月。涉案的乌冬面是当事人从华南南宁物流中心购进的,购进日期:2023年3月31日;保质期:10个月;数量:1箱共15袋;进货价是7.88元/袋,销售价是9.9元/袋,“买一送一”促销价是13.8元/2袋。因当事人未能准确提供销售记录,所以无法查明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是否销售,仅能确认举报人所购买的1袋乌冬面为超过保质期后售卖的,故货值金额为6.9元,因当事人销售价低于购进价,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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