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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海强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599183148H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天山街招商大厦五层(1区11段)2号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15
追偿权纠纷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5-11-13
劳务合同纠纷
阜康市人民法院
3
2025-11-04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九运街新合作家佳乐红红商店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4
2025-10-29
(2025)新2302民初3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天池加油站(普通合伙)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5
2025-09-29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天池加油站(普通合伙)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6
2025-09-24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意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7
2025-09-17
(2025)新2302民初3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阜康市意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8
2025-06-17
(2025)新2302民初198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9
2025-03-12
(2025)新2302民初13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10
2025-03-05
租赁合同纠纷
郝**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7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康市利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破产文书
阜康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18
2023-03-28
(2023)新2302民初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21
2022-11-18
(2022)新2302执1480号
行政案由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9-23
2022-09-20
(2022)新23民终142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顾**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25
2022-08-19
(2022)新2302执667号
民事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三盟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3-11
2022-03-09
(2021)新2302执21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宏丰达商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03
2022-02-28
(2021)新2302执2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俞**、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2-03-03
2022-02-28
(2021)新2302执2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史**、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12-27
2021-12-22
(2021)新2302执2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余**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12-27
2021-12-22
(2021)新2302执2183号
其他案由
阜康市鑫通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11-13
2021-11-08
(2021)新2302执16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6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2024年9月15日,你公司与张某毅(阜康市弘毅建材经销部负责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将其商混站(全部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经营权承包给张某毅经营,张某毅负责承包期间的所有费用(自负盈亏),并履行全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2024年承包费为600,000.00元。经调查,商混站在2024年6月已全面移交给张某毅管理。你公司收到上述承包费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计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第十八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营权承包的增值税税目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该笔承包费适用税率6%。“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之规定,金鑫公司与张弘毅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其他违法
77575.47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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