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区藏乡源土特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贺伟 | 注册资本:1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2MAEJNM8X6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赣西大道1180号嘉盛公寓1栋102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5〕221号
当事人于2025年5月开始营业,主要销售一款名为“藏十八宝酒”的酒及枸杞之类的土特产。 其销售模式是会议营销,通过宣传海报、进店听课赠送驼奶粉、纸巾、面条、买酒后发放会员证吸引顾客,然后通过视频投影进行讲课,视频名称“第18天-金狮”,视频内容中列举同学母亲得脑溢血的反面例子及叔叔的正面例子宣传喝了“藏十八宝酒”的好处;宣传“藏十八宝酒”在为健康保驾护航;喝了“藏十八宝酒”头昏、头晕不晕了;心慌、胸闷改善了;走路精神好了;晚上睡觉好了;身上的瘤子变软、变小了;高血压也降下了;疼痛也不痛等内容。当事人所宣传内容由广告公司制作,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了医疗用语,属于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招牌制作3900元、店内海报600元、视频制作2800元,共计广告制作费用7300元,广告制作日期为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广告制作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6000元。
16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