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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榜头镇铃清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国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322MAE7QNKE5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紫泽社区盛北路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市监处罚〔2025〕9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5年5月23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着装整齐,经出示执法证依法对位于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紫泽社区盛北路82号的仙游县榜头镇铃清便利店进行检查,经营者李国林陪同检查。现场在该店的销售柜台上发现七匹狼(蓝)1条,售价75元/条,贵烟(跨越)2条,售价260元/条、七匹狼(白)1条,售价100元/条,芙蓉王(硬)1条,售价250元/条、七匹狼(红)1条,售价150元/条。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场取得现场笔录1份,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取证,获取现场检查照片1份。2025年5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榜头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获取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置上述烟草制品并开始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供应商的信息。当事人到案发日已经销售出去的烟草制品金额有300元,扣除各项成本获利31元。尚未销售出去的烟草制品货值金额为1095元。综上,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货值共计1395元,系个人经营,未建立账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客观存在;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说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具体行为的陈述; 3.现场执法照片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客观存在;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性质。 以上证据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货值共计1395元,获利31元,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违法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489元,没收违法所得3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20元,上缴国库。
-
-元
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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