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湘粤液化气储配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展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1MA4LPKNG12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祁市监处罚〔2024〕220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湖南省祁阳县黎家坪镇木马街的祁阳县湘粤液化气储配站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站充装人员唐志军正在对出厂编号:06706870、0312455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充装后未给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当事人不能提供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当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祁市监特监〔2024〕黎5号)。
2024年4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刘湘燕作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4月21日成立,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活动,2024年4月24日,当事人未对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当事人建立的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中无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5.2安全技术档案: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4)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8.6.2充装单位信息标志、警示标签(1)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检查合格的气瓶上,牢固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标签上至少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气体名称、实际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充装检查人员代号;(2)充装单位应当在充装气瓶上标示警示标签,气瓶警示标签的式样、制作方法和使用应当符合GB/T 16804《气瓶警示标签》的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4月25日提供了整改后的气瓶维护保养记录表和充装后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照片,对执法人员下达的指令书予以改正,当事人完善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后粘贴充装标签和警示标签,建立了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2
永市监处罚﹝2024﹞12号
检查发现该站在2023年10月6日18时43分至19时期间,没有扫气瓶 的二维码,对一只不是该站录入未来系统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
祁阳县湘粤液化气储配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3
祁城执罚决字﹝2024﹞2号
经查明,2023年12月27日10时21分左右,执法人员在祁阳市湘粤液化气储配站安全检查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9月23日6时左右和2023年11月14日11时左右存在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设备,部分相关视频数据信息缺失未备份,未向主管部门报备存在安全隐患。
<一>责令限期改正,<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祁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