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艳强烟酒烧烤食材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艳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29MA422HN69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伊川县江左镇江左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是2025年12月9日从伊川县江左镇现路批发部购进,共购进2箱(15瓶/件),购进价:45元/箱,销售价:4元/瓶,已销售18瓶。由于当事人管理不善,未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并下架销毁,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尚有12瓶与合格食品共同存放经营,存放处未设置“过期食品”字样的警示标记标识,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瓶,违法所得4元。该案货值金额52元。调查询问中,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其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11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危害后果,且有下列之一:1.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2.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 倍以下且不超过5000元,对其他食品经营者罚款减至货值金额10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综合本案相关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海之言电解质饮料”12瓶;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52元)10倍罚款,罚款52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24元。
520.00元
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