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嵩阳陆尔兵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尔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7KJWQ63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新嘉园A2006-2a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嵩市监罚〔2025〕16号
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在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街道迎春路195号从事餐饮服务。2024年10月1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嵩明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6日,我局收到云南三正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SZCJ24100674(银丝卷)和No:SZCJ24100676(花卷)电子检验报告,其中No:SZCJ24100676(花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查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7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97-2023(第二法)。”;No:SZCJ24100674(银丝卷)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查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6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8-2016(第一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5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21-2016(第二法)。”。
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SZC24100674 SZC241006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其销售的花卷、银丝卷(自制)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果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卷、银丝卷。
现查明,当事人被抽检的该批花卷、银丝卷由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自制,加工过程添加适量甜蜜素,花卷共加工2千克,于抽检当日(2024年10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8.33元/千克,成本价为6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为16.6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卷(自制)获违法所得4.66元。银丝卷共加工2千克,于抽检当日(2024年10月16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20元/千克,成本价为16元/千克,销售金额合计为4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银丝卷(自制)获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制花卷、银丝卷)的货值金额为56.66元,共获违法所得12.66元。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合裁量当事人具有一般违法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
三、罚款520元。
以上二、三项罚没款合计532.66元。
52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