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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况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16621893833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2号主楼四层407-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劳动争议
王**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6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3
2022-01-07
(2021)京0101民初24202号
劳动争议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4
2021-03-08
(2021)京0101民初6314号
劳动争议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李*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5
2020-08-25
(2020)京0101民初10255号
劳动争议
李*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6
2020-08-17
(2020)京0101民初10255号
劳动争议
李*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1
(2024)京0108民初20066号
追偿权纠纷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况*,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9
追偿权纠纷
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况*,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5
(2024)京0112民初313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佘**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京0101民初29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沐草听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商鲲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蒋**,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05-10
(2023)京0101民初20882号
合同纠纷
北京都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6
2024-04-17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佘**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7
2024-03-22
(2024)京0101民初1825号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深圳市海科创新数据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商鲲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8
2024-01-19
(2023)京0101民初20882号
合同纠纷
北京都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14
2024-07-04
(2024)京0112民初313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佘玉贵与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3-02-23
(2022)京0108民初4942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白家大院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07
2021-05-08
(2021)京0101民初6314号
劳动争议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68817.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02-10
2020-01-14
(2020)京02民特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大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9
2017-03-21
(2016)京0115民初18629号
劳动争议
王**与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30.57元
民事案件
6
2017-11-10
2017-10-13
(2017)京02民终5730号
劳动争议
北京理贝尔生物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北京商惠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8820.2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东人社综执罚字﹝2024﹞13号
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的要求改正,上述行为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本行政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接到投诉单位要求支付工资的案件。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向单位登报公告《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综执责字〔2024〕1号),责令单位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本行政机关报送上述材料,并接受询问,但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正。对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4-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8-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