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街道小白无矾油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小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6MA6XKDG47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二道巷饮食市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眉市监处罚〔2026〕62号
2026年5月15日上午,根据本局《关于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的通知》(眉市监管发〔2026〕38号),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道二道巷饮食市场内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申请的字号名称为“眉县首善街道小白无矾油条店”、门店橱窗上及门店外经营用桌外侧显著位置张贴有“无矾油条”宣传语,门店内张贴的价目表上也有“无矾油条”字样,且当事人在线(网上)外卖店铺页面明确标注、宣传所售油条为“无矾油条”,但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无包装、无标签明矾480g,检查时当事人经营者称1袋面粉(25Kg)添加10g明矾用于油条制作,但招牌以及线上外卖店铺页面明确标注宣传当事人所售油条为无矾油条。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向当事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市监强决字〔2026〕10号),依法对现场查获的无标签明矾480g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所称“无矾油条”及煎炸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时,当事人经营者承认当事人实际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了明矾。2026年6月1日,当事人经营者提交了《减免罚款申请书》,一是承认自己在经营中违法,二是案发后积极纠正并承诺今后制作油条过程不再添加使用明矾,三是说明外地人在眉县创业不易经营困难,四是家中父母有重病还要做手术,五是家中无房暂租民房一家人居住,一个人强撑一家老小,恳请减免罚款,愿意接受监督,恪守法纪,绝不再犯同样的错误。2026年6月5日,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抽样油条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C2026311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6年6月9日,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抽样煎炸油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C202631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2026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市监解强字〔2026〕10号),依法解除对你单位无标签明矾480g的扣押措施,当事人随后对涉案的480g无标签明矾予以销毁。经查,当事人制作油条过程中添加的明矾是从网上购买的,采购时间为2025年3月份,累计采购25公斤。因单纯无矾制作的油条口感偏硬、保质期短,尤其是夏天天气炎热,为提升油条保质期及口感,当事人经营者刻意违规添加明矾,同时还对外虚假标注无矾,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从2025年5月起至2025年8月底,2026年5月份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制作油条均会添加明矾,每25公斤面粉添加明矾10克,全程无专人记录台账,未记录添加剂使用明细,油条销售单价为2元/根,每日制作100根,日均销售100根,去除材料、人工、房租、水电等每根油条的纯利润大概是0.5元左右,累计销售时长130天左右,累计销售利润为0.65万元,在此期间,当事人所有售卖的标称无矾油条在制作时均添加了明矾。
本局决定:1、责令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小白无矾油条店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小白无矾油条店违法所得6500元;并对当事人眉县首善街道小白无矾油条店处以罚款7500元;罚没款合计14000元。
7500.00元
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