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波 | 注册资本:2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7053390022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2-20
(2019)辽0726民初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刘**
黑山县人民法院
2
2019-12-18
(2019)辽0726民初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刘**
黑山县人民法院
3
2019-06-20
(2019)豫0927民初12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
杨**
台前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2
2019-12-20
(2019)辽0726民初3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辽宁宝龙肉禽食品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8-05
2019-06-11
(2019)豫0928民初3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15
2019-05-09
(2019)豫0928民初29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4-19
2019-02-28
(2019)豫0927财保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01
2018-12-28
(2018)豫0928民初694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王**、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09-05
2016-11-22
(2016)鲁1302执34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6-16
2016-04-11
(2016)临执指字第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3-12-08
2013-12-08
(2013)台民初字第016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与被告沂南县君德鸭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统执罚决字﹝2025﹞61号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河南省统计局
2025-09-09
2
豫0927环罚决字﹝2025﹞8号
台前县恒盛羽绒有限公司在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案
罚款贰万柒仟肆佰陆拾柒元
27467.00元
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
2025-08-05
3
台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1号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台前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03
4
濮税二稽罚﹝2024﹞1号
空
(一)你单位采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且造成少缴纳税款1,261,115.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溯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2021年7月30日发生,延续至2023年3月1日至启动立案前检查程序之日未超过五年处罚追溯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三)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已于我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缴税款,有效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可从轻处罚,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630557.5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30557.5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前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630557.58元
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0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