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国新 | 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3484R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侨乐街80号101铺(部位:自编A)(不可作厂房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被抽检的“二级插头”是大概四、五年前有经销商上门推销,就拿了*个放店内试卖,一直没有销售出去。从产品外包装信息得知“二级**”由*****海盛电器配件厂生产。2024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到其店铺抽检,发现店内货架有*个“二级插头”(由*****海盛电器配件厂生产)。进货价为*元/个,共*个。抽检人员作为抽检样品封存一并带走,由当事人无偿提供。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到该店铺送达《检测报告》,店铺负责人签收了送达凭证。上述产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JDJD**********)。“二级**”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T2099.1-2021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综上所述,当事人存放的“二级**”待销售价是*元/个,一共*个,产品货值共计*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二级**”产品数量*个,成本费是*元/个,共*个,货值共计*元;至案发时未销售并无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有关一般程度处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元;
二、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三、没收*个备抽样品:“二级**”(型号:HS-005、产品执行标准:GBT/T2099.1-2008)。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 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3484R
经营者:洪国新
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侨乐街80号101铺(部位: 自编A)
2024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的“二级**”产品进行抽检,初步判定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称被抽检的“二级**”是大概四、五年前有经销商上门推销,就拿了*个放店内试卖,一直没有销售出去。从产品外包装信息得知“二级**”由*****海盛电器配件厂生产。2024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到其店铺抽检,发现店内货架有*个“二级**”(由*****海盛电器配件厂生产)。进货价为*元/个,共*个。抽检人员作为抽检样品封存一并带走,由当事人无偿提供。
2024年12月3日,执法人员到该店铺送达《检测报告》,店铺负责人签收了送达凭证。上述产品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JDJD***********)。“二级**”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第1项不符合GB/T2099.1-2021标准,本次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综上所述,当事人存放的“二级**”待销售价是*元/个,一共*个,产品货值共计*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的“二级**”产品数量*个,成本费是*元/个,共*个,货值共计*元;至案发时未销售并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金锁匙装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询问通知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
4、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
5、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JDJD***********)1份。
6、现场扣押“二级**”3个。(型号:HS-005、产品执行标准:GBT/T2099.1-2008)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 〔2024〕1369 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9.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