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黄炎海鲜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7JP5L6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三眼桥二村245号唐蔡市场W3号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31
(2025)鄂0102民初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江岸区黄炎海鲜经营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8
(2025)鄂0102民初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江岸区黄炎海鲜经营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6
(2025)鄂0102民初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江岸区黄炎海鲜经营部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5)鄂0102民初8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谢**
江岸区黄炎海鲜经营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3〕153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油甲含有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的“油甲”货值680元,违法所得为544元。经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蛏子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批次不合格的“蛏子”货值280元,违法所得为280元。经查当事人未建立食品采购台账及未索取合格证明,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蛏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甲”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当事人销售含有禁止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44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给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24元;3、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15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