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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夷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范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KT98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利川市沙溪乡八银村沿山路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6KT986,负责人:范勇,经营场所:利川市沙溪乡八银村沿山路23号,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2日,经营范围:乡镇给水与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水环境治理等。2023年12月4日取得《卫生许可证》,许可编号:利卫水字[2010]第42280200003号,许可类别:生活饮用水,许可项目:生产经营生活饮用水,发证机关:利川市卫生健康局,发证日期:2023年12月4日,有效期止2027年12月3日。2023年11月取得《取水许可证》编号:D422802S22021-0040,取水地点:利川沙溪乡天望坡村6组绿缸、八银村2组大桥沟,水源类型:地表水,取水类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制水供水,取水量:30万立方米/年,发证机关:利川市水利局,有效期限: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并从事经营活动。 2025年8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关于开展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设立于利川市沙溪乡八银村沿山路23号的当事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沙溪集镇收取水费所使用的水表检定及轮换的所有资料。 现查明,当事人在沙溪集镇收取水费的水表共安装了836户,其中公称通径15的827户、公称通径20的1户、公称通径40的8户,其安装时间从2008年到2025年不等,且不能提供首次检定合格相关资料。 根据《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一级序号10二级序号(14)“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DN15~DN50,监管方式:型式批准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当事人的用户使用的水表属于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计量器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第五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162-2019饮用冷水水表)“7.5.1对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3/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a)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6年;b)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以及7.5.2公称通径超过DN50或常用流量Q3超过16m3/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当事人的水表用户使用的水表均为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3/h的水表,其中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中有467户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应该到期轮换。截止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此类表仍处于使用状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水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元。
3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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