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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24MA10XK310Y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世纪生活广场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5〕114号
2025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饮品区发现上述食品。为进一步查证涉案物品的日期问题,我局向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厂家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样品{不带有养元商标字样胶带的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单位(批号):H 2025 01 01 23:45:06保质期至2026 06 30 F1N 合格】}进行鉴定。2025年04月22日,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回复鉴定报告,报告内容为“兹由贵单位提供的于2025年4月17日,查获标有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商品规格、型号、数量如下:名称六个核桃,规格型号240ml*20,单位(批号)H 2025 01 01 23:45:06保质期至2026 06 30 F1N 合格,数量26箱,经多方面认证,为我公司产品,但是该产品生产批号被人二次改码,通过核查生产记录我公司当日确实没有生产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外包装箱上的批号(生产日期)和内部罐体上的批号(生产日期)均为虚假标注。”经对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店长询问,上述产品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振明食品商店购进的,也保留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以及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复印件;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但未对该批次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包装完全异于正常包装的情况进行仔细核对与甄别,也未向供货方索要和保留该批次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鉴定报告。该批次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单位(批号):H 2025 01 01 23:45:06保质期至2026 06 30 F1N 合格】共计26箱,货值金额共计1768元,进货价格为67元/箱,售价68元/箱,因当事人没有建立法定会计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的主体资格; 2、委托人刘春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宽甸满族自治县美廉美生活超市店委托人刘春生的身份; 3、现场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4、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5、鉴定报告一份,证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事实; 6、振明食品-销售单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是从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振明食品商店购进的; 7、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振明食品商店委托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是该商店购进的事实; 8、投诉人提供的购货小票和其购买的涉案物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9、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身份; 10、投诉受理表,证明案件来源和信息。
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养元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26箱;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陆元整(¥26.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合计,罚没款共记伍仟零贰拾陆元整(¥5026.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宽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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