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友谊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翟羽佳 | 注册资本:0.0001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0MA19LYKH0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街道大民村九组齐昂公路和机场路交叉路口西侧100米第一家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5〕42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友谊食杂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在货架上销售的康师傅方便面进行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于3月25日购进康师傅方便面6盒(进货票据),康师傅红烧方便面3盒,康师傅香辣方便面3盒,经执法人员核查,该6盒方便面2025 年3月25日从龙沙区葛新生鲜超市进货,进价5元 ,共计 :30元,该批方便面购进后无销售 ,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5]1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该单位在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中所指的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1000.00元
-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