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汉中西医结合医院(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江红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3675812146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黄陂街9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207号
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药房阴凉柜内存放有5盒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对乙酰氨基酚栓”。5盒药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国药准字H42022171,6粒;【成份】本品每粒含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0.125克。辅料为:混合脂肪酸甘油酯(硬脂)。【性状】本品为乳白色至微黄色栓。【规格】0.125克。【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100号。【生产企业】企业名称: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0102,生产日期:2024/01/05,有效期至:2025/12。以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在摆放位置周边以及药品包装本身均未发现标注或标贴“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等警示字样。
上述涉案药品为2024年12月3日当事人从湖北海鸿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能够提供涉案药品的供货方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该批次“对乙酰氨基酚栓”药品进货单价2元/盒,共购进10盒,进货总额共计20元。该批次药品零售价格为10元/盒,共销售了5盒,销售总额共计50元。销售时间为:2024年12月08日销售1盒,2025年02月18日销售1盒,2025年03月12日销售1盒,2025年03月14日销售1盒,2025年3月18日销售1盒。库存药品剩余5盒,已不在有效期内。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总计50元。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2026年4月14日,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全面盘点库存药品,对于近效期、超效期药品设置专区存放。
2026年5月22日,我局接到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建议书(鄂武江检行公建【2026】14号)关于武汉江汉中西医结合医院(江汉区黄陂街93号)涉嫌违法的线索,执法人员再次对武汉江汉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检查,现场通过美团平台页面检查,“武汉江汉中西医结合医院”美团平台上无在售商品。当事人自2026年3月已完成美团平台全部商品下架工作。经查,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其在美团平台销售的药品为两种头孢地尼分散片,并未在互联网平台销售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诺和盈减肥版)、法罗培南钠片等其它西药处方药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禁止通过网络零售注射剂(降糖类药物除外)及地高辛、华法林、法罗培南、头孢泊肟酯等单方制剂。头孢地尼为《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内所列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相关诊疗记录,涉嫌未经许可销售药品及销售网络禁售药品。
美团平台销售的两种药品是当事人于2025年6月6日从湖北欣跃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①头孢地尼分散片(国药准字H20184038;规格:50mg*12片/盒;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50101A;生产日期:2025-01-18;有效期至2027-12-31)购进480盒,单价9元/盒,共计4320元,按照13元/盒进行销售,共销售14盒,销售金额为182元,剩余466盒。②头孢地尼分散片(国药准字H20100147;规格:0.1g*12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50306;生产日期:2025-03-25;有效期至2028-02-29)购进480盒,单价13.6元/盒,共计6528元,按照21元/盒进行销售,共销售412盒,销售金额为8652元,剩余68盒。两种药品购进合计金额10848元,共进行了170笔交易,销售合计金额8834元。两种药品库存已于2026年3月29日退回给供应商湖北欣跃达医药有限公司。因当事人在现场检查前已将药品退回,故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8834元,违法所得为8834元。
以上数据采用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其交代。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劣药和过期药品未放置在不合格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药品及销售网络禁售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过期药品未放置在不合格区的行为、立即关闭互联网平台经营店铺,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并销毁超过有效期的“对乙酰氨基酚栓”药品5盒;2.没收违法所得8834元;3.罚款6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68834元)
60000.00元
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