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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旗王古镇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杨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1339999706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前郭县哈拉毛都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4〕100201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吉林省旗王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梨花老酒在前郭县前郭镇田园甄品粮食园被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标签标示规格型号:500ml,42%vol,实测结果显示酒精度45.6,高出标示3.6%vol,超出GB/T 27588-2011 露酒5.2.2酒精度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
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不符合生产过程中的控制要求给予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900.00元。4:处罚款2000.00元;共计罚没款2900.00元。 主要事实:吉林省旗王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梨花老酒在前郭县前郭镇田园甄品粮食园被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BJSP2406762,抽样日期:2024年9月3日,抽样品生产日期:2023年1月20日,规格型号:500ml,42%vol,结果显示酒精度45.6%vol,超出误差范围,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的规定。该批次白酒生产数量:5箱,规格6盒/箱,共计:30盒,在销售记录中发现,所生产的梨花老酒在2024年2月28日全部销售,销售给前郭县前郭镇田园甄品粮食园2箱,销售给海勃日戈镇个人3箱,销售价格:180.00元/箱,货值金额:900.00元,未见出厂检验报告。 理由:吉林省旗王古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白酒酒精度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出厂未进行检测不符合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经重大案件案审会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白酒的实测度数高于标示度,没有弄虚作假情节。《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总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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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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