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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贝贝熊玩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葛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4MA1C4UUW6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繁荣街65号吉祥家园综合楼1层78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宁市监处罚〔2025〕31号
案源登记后,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葛丹销售的这个减肥食品“黄金一粒瘦”产品外包装是蓝色塑料瓶,上面贴有金色的标签纸,全是外文,没有中文也没有任何保健食品标识,里面装有十个小包装,小包装是透明塑料的瓶身,金色的盖子,里面装有一粒金色胶囊和一个粉色药片,胶囊里面是黄色粉末状的东西。产品外包装是当事人葛丹在网上购买的,金色胶囊和粉色药片由葛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提供。 2025年3月28日,葛丹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承认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葛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邮寄给葛丹一些“金色胶囊”、还有一些药片,还有一些塑料瓶和标签,按照她的要求进行包装。这些物品一共有四样,一个是金色的胶囊,里面是黄色粉末状的东西,用自封袋装着,每袋里面约有100粒左右;还有粉色的药片,是粉色盒装的上面印有外文,一盒8板(一板50粒),一共400粒;再就是一样是透明的塑料瓶身,金色的盖子;还有是金色的标签,上面印的外文,是贴在蓝色塑料瓶上的。葛丹按照她妹妹(葛凤)的要求,先将粉色的药片放到透明的小包装里,然后在放一个黄色的胶囊,盖上金色的盖子,再装进蓝色瓶子里,最后贴上金色的标签。葛凤会将收货人的地址及商品数量告诉葛丹,葛丹按照葛凤提供的地址将包装好的“黄金一粒瘦”通过快递邮寄到买家手中。 2025年3月28日,葛丹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承认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承认看到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389399101001C),承认自己销售含有国家禁止添加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黄金一粒瘦”的事实;对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葛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葛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情况已经了解,并无异议。 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葛丹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承认东宁市贝贝熊玩具店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品,承认自己未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事实。对警察调取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7张,指认现场照片3张,调取物流证据截图1张,转账记录、产品照片2张等内容,予以认可。承认自己于2023年11月19日,在东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第1次讯问,于2023年11月20日9时31分,在东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第2次讯问,于2023年11月20日3时55分,在东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第3次讯问时的陈述都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述 。 经查,葛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对外销售“黄金一粒瘦”共计104瓶,销售金额共计18,720元,在销售减肥保健食品“黄金一粒瘦”过程中,当事人葛丹未获利。 上述事实经当事人葛丹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取证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经营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处罚款10000元; 3、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处罚款6000元;
1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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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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