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旺奇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旺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3MA48UCYR5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沙坪镇时空街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3〕242号
2023年3月,当事人从崇阳县天城镇购进“统一? 红烧牛肉面”24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市监当罚〔2023〕07-1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从崇阳县天城镇刘庆岗处以2.7元/瓶价格分别购进“康师傅?冰红茶”“康师傅?低糖绿茶”各36瓶、购进“康师傅?冰糖雪梨”24瓶,购进后以3.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日,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康师傅?低糖绿茶”60瓶,购进后以3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