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范城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84MACF1EGF0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硅谷大街与东胜路交汇阳光城市广场B1层欧亚超市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153号
经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调查询问以及取得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范城分店存在在店内以及美团平台超出经营范围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范城分店涉嫌在店内以及美团平台超出经营范围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的规定处理。 吉林省同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范城分店涉嫌在店内以及美团平台超出经营范围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