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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腾越烟花爆竹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隋广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2MA7AQ95R8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工农街(移民办胡同内道西第三家)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5〕14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爆竹产品(生产单位:上粟县先发出口花炮厂,规格型号:1000型爆竹,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商标名称:王牌大地红爆竹类)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后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以自家上坟需要从靖宇县玖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索要该品15挂,后以2元/挂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6挂,抽查备样6挂(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剩余3挂已由自家过年期间使用。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2元。
2024年12月24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靖宇县腾越烟花爆竹商店销售的爆竹进行抽检。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型号爆竹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3要求,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收到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月28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6挂上述批次爆竹(抽查备样6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经抽查不合格批次上述产品。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2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2025年3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爆竹产品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以自家上坟需要从靖宇县玖合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处索要该品15挂,后以2元/挂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6挂,抽查备样6挂(已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剩余3挂已由自家过年期间使用。本案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案件调查工作,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未提供票据,且在2023年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拟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产品6挂; 2.罚款6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元。 罚没款合计72元。
6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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