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惠亿家购物广场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聂聚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2MADDB9LT8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古庄店乡阳光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222号
根据投诉举报,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方城县古庄店镇阳光路中段的当事人方城县惠亿家购物广场超市进行监督检查:1.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的香酥小麻花食品,数量14袋。该食品为透明塑料袋包装,我所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两袋进行检查,其中一袋包装上粘贴的价签显示净含量0.578kg、单价13.96元/kg、金额8.07,经重新计算,该袋食品的金额为8.06888,该超市多标示0.00112元;一袋包装上粘贴的价签显示净含量0.484kg、单价13.96元/kg、金额6.76,经重新计算,该袋食品的金额为6.75664,该超市多标示0.00336元。上述香酥小麻花食品的销售金额高于真实金额。2.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李大厨?白胡椒粉调味料食品,数量5袋。外包装标示品名:白胡椒粉调味料;生产商:河南李大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41040400058;配料:白胡椒、大米、辣椒;生产日期(见包装喷码处):2025/10/24;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Q/HLDC0001S(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30克等内容。该食品包装袋中间位置上标示的“白胡椒粉调味料”品名中的“白胡椒粉”的字号与“调味料”的字号相比特别大、“白胡椒粉”字体颜色与“调味料”字体颜色相比特别突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在该李大厨?白胡椒粉调味料食品摆放处粘贴的价格标签上,标示有“品名:李大厨白胡椒、售价:5.00”等内容,当事人向投诉举报人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显示的商品名称为“李大厨白胡椒”,当事人利用价签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名称信息不真实。3.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溜溜梅(凤梨味)食品,数量5袋。外包装标示制造商: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734022205088;配料:青梅、白砂糖、凤梨、食用盐、蔗糖素、食用香料;生产日期(见包装背面喷码):20251122;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QB/T 10782;净含量:60克、防腐剂添加量0 人工色素添加量0”等内容,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防腐剂添加量0 人工色素添加量0”的内容,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相关证明文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3.4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4.在当事人食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有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的宇香元?粮中粱无盐挂面食品,数量8袋。外包装正面标示产品名称:粮中粱无盐挂面;制造商:舞钢市松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141048100095;生产日期(见打码处):2026/03/01;保质期:12个月;执行标准:GB/T 40636(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净含量:见喷码、“2026/03/01 4000克”等内容,该食品包装袋上标示的净含量“ 4000克”在包装袋的背面,与该包装袋上标示的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版面上。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5.5项“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的规定。
当事人称,上述香酥小麻花食品是2026年4月2日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鑫豪饼便利店购进的,购进数量为6箱,购进价格为50元/箱,销售价格为13.96元/kg;上述李大厨?白胡椒粉调味料食品是2025年12月19日从方城县锐峰食品商行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0袋、购进价格为4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溜溜梅(凤梨味)食品是2026年1月19日从方城县顺杰副食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24袋、购进价格为3.4元/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上述宇香元?粮中粱无盐挂面食品是2026年4月6日从方城县今诚商行购进的,购进价格为19.5元/袋,销售价格为22.8元/袋。上述溜溜梅(凤梨味)食品、李大厨?白胡椒粉调味料食品、宇香元?粮中粱无盐挂面食品、香酥小麻花食品,当事人购进时查验并索要有供货商的资质证件的复印件。
通过调查,未发现当事人五年内因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商品的价签上虚假标注商品名称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为,予以警告。
5000.00元
方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