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新客隆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志军 | 注册资本:2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DXPAD23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八一路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5〕10号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6日成立,主要售卖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等。2025年3月5日下午,该店经营者刘志军在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楼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接受询问,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室内加热器进货验收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该店承认此次是由于未查看供货方资质,未做进货验收台账导致的。电热水袋是刘志军哥哥刘献炉关店清货时,刘志军由刘献炉那里进购的,提供了刘献炉当时开店时的进购票据,未能提供刘志军和刘献炉之间的进购票据,据刘志军供述,进购数量10台,现场检查发现7台,备样1台,销售了2台(包含检样2台),进货价11.00元/台,销售价22.80元/台,货值金额228.00元,违法所得45.60元;室内加热器由云南昆明久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购的,提供了该产品进货票据一张,未能提供该产品供货方资质,进购数量12台,现场检查发现1台,备样1台,销售了10台(包含检样2台),进货价65.00元/台,销售价105.00元/台,货值金额1260.00元,违法所得1050.00元。综上,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电热水袋、室内加热器)货值金额1488.00元,违法所得1095.60元。2025年3月10日,该店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附相关整改照片,该店于2025年2月12日发布召回公告,至2025年3月18日召回“电热水袋、室内加热器”数量为0。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8日对该店进行整改情况现场复查,该店已完成整改。
2025年3月12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贡山县新客隆超市下达《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贡市监延强〔2025〕7号),决定将扣押期限延长三十日。
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1095.60元(大写:壹仟零玖拾伍圆陆角);
3.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23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叁拾贰圆整);
4.罚没款共计3327.60元(大写:叁仟叁佰贰拾柒圆陆角)。
2232.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