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李鑫立马电动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9900MA0KGHBN7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经园路18号北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综示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查,2024年10月30日,我局委托山东华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李鑫立马电动车行经销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查(规格型号:TDT1429Z,生产日期:2024-08-30,抽样基数:9辆,检样数量:1辆,备样数量:1辆),抽检内容为检验“车速限值、制动性能、整车质量”等12项参数,其中“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根据检测报告(编号:HBJC/20241101013),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台账,2024年9月和10月,当事人从太原市杏花岭区宁焜电动车经销部购入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共9辆,进价为每辆900元,销售单价为每辆1380元,一辆用于抽检,一辆用于备检留在库房。该型号电动车实际销售数量为8辆(其中包含一辆因抽检需要出售给检测机构)。除用于备检一辆存于当事人库房,现场检查未发现其余该型号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在购进该型号产品时,向供货商太原市杏花岭区宁焜电动车经销部索要了该型号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编号:A154274ZTL3000100),试验报告(编号:C-05401-2410NZR200B-S)。合格证上写明:“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特此证明”,并盖有“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格证专用章。试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型号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对以下项目进行了检查: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包装上标注的信息是否完整;供货商提供的票据是否真实有效;电动自行车及配件质量检验报告的真实性;CCC证书和标志、编号是否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整车标志中的产品铭牌、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号码安装位置、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GB17761-2018标准的要求等。
当事人在得知检测结果后,通过跟厂家反映,对卖出的7辆(不包含因抽检需要出售给检测机构的一辆)不合格电动车(型号:TDT1429Z)逐个联系维修,将合规的电池盒给顾客更换,并出具电动车整修声明。
当事人购进该型号电动自行车9辆,进价为每辆900元,销售8辆,售价为每辆1380元,货值金额为1380×9=12420元,违法所得为(1380-900)×8辆=3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840元;
3、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辆(规格型号:TDT1429Z)。
3000.00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