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沃泽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建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5MAE4HPK47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江格斯乡江格斯村永胜巷013号左边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6〕2号
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期间,你公司利用法定代表人戴建伟、其妹妹戴燕个人银行卡收取账外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202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29,820.00元,202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5,882,734.22元。其次,你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你公司使用农户信息开具与实际品名、吨数不一致的收购发票,涉及发票12份,发票金额合计2,602,477.90元,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234,233.01元。<br>(一)增值税及附加税<br>1.增值税<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1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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