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吴松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4KRM5Q4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风社区东风镇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3〕2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前后,从赊欠其货款的居民李忠处通过回收酒水抵账的方式,换得“42度500ml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90元/瓶)18瓶、“45度500ml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150元/瓶)60瓶、“42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310元/瓶)18瓶、“45度二十年500ml陈酿白云边酒”(350元/瓶)34瓶、“53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410元/瓶)6瓶、“52度550ml梦之蓝M3酒”(470元/瓶)6瓶及“52度480ml天之蓝酒”(320元/瓶)12瓶。其中属于假冒产品的“白云边”系列白酒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为“白云边”,生产厂家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为湖北荆州;“天之蓝”、“梦之蓝”系列白酒其内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为“天之蓝”、“梦之蓝”,生产厂家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为江苏宿迁。该批白酒入库时,当事人未开具相应收据,也未查验销售方证照等资质。至案发时止,属于假冒产品的白酒共销售2瓶,“45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按照标价350元/瓶销售了2瓶,销售金额共计700元,参照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商品标价计算,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6280元。
另查,“白云边”商标是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商标注册号:5576721,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7日;“天之蓝”、“梦之蓝”商标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商标注册号:4662736、13176661,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2025年1月6日;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42度500ml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18瓶、“45度500ml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60瓶、“42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18瓶、“45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32瓶、“53度500ml二十年陈酿白云边酒”6瓶、“52度550ml梦之蓝M3酒”6瓶及“52度480ml天之蓝酒”12瓶;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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