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小蕾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90YWW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兰镇五街三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6-27
民间借贷纠纷
依兰县小蕾食品批发超市
依兰县沃全超市,依兰县沃全商超管理有限公司,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依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76号
依兰县小蕾食品超市经营者陈蕾,积极配合执法,承认违法事实。比萨卷已超过保质期,购进数量60袋,购进价格每袋1.36元,销售价格每袋1.6元,剩余2袋,货值金额为:3.2元。福粘福粘豆包已超过保质期,购进数量20袋,购进价格每袋5.25元,销售价格每袋6元,销售数量17袋,剩余3袋,货值金额为:15.75元。桂圆莲子八宝粥已超过保质期,购进数量6000瓶,购进价格每瓶1.9元,销售价格每瓶2.5元,剩余11瓶,货值金额为:27.5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46.45,未超过500元,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大米花为成袋装食品,从哈尔滨金太阳食品批发购进,现场发现该食品无标识标签,当事人陈蕾叙述:“从哈尔滨金太阳食品批发购进的,叫米板,我们都叫大米花,有签,让我返回货时拿出去了。” 。因该店无大米花销售明细账,销售的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当事人陈蕾的供述“购进2件8袋,每袋40元,销售每袋50元,都卖了,这3袋是我收回来的,”得知,大米花销售每袋50元,剩余3袋,货值金额为150元。销售超过有效期的食品和无标签标识食品摆放在合格食品中,产生混放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的风险和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导致误拿误卖,明显背离保障公众健康的宗旨,有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隐患,现场也未见到分类区域标识标签和不合格食品区域标识标签,该食品认定属于经营无标识标签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的免罚条件。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行为,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上述建议给予处罚: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2、经营无标签标识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