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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亿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6MACL89YN0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光千路外贸小区(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5〕141号
当事人湖北亿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吴用(中共党员),原法定代表人朱咪咪于2025年3月离职,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小红(中共党员)。当事人经营范围:工程管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固体废物治理,规划设计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测绘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防工程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防工程防护。 另查明,当事人湖北亿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小红通过其叔王希红结识时任保康县农业农村局的党组书记、局长王建新,意图代理保康县农业农村局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随后王建新将王小红介绍给保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保康县第三次土壤普查的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的具体经办人胡志明和王大兴,在该局党组会上胡志明推荐了当事人公司。2023年11月27日及12月1日当事人与保康县农业农村局签订了的保康县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一、二阶段)的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通过该业务当事人获得代理费70810元。其中支付时任法定代表人朱咪咪3%的提成2124元、人员工资18000元、税金708元、专家评标劳务报酬费8800元、评标工作餐费2475元。综合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为38703元。 当事人因获取了保康县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一、二阶段)的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农历2023年12月26日,由当事人湖北亿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小红将装有2万元百元面额人民币的黄色牛皮纸信封送置于保康县农业农村局四楼时任保康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建新的办公桌上,实施了行贿行为,以期承接更多保康县农业农村局招投标代理服务业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依据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703元;2、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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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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