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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安泰佳和经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宝泉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6666640266W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新建路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6﹞2号
2025年12月19日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办函》,编号:JD20250025,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ZJJC-B202500875,当事人销售的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规格型号:400g/盒。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包装空隙率、混装要求项目不符合GB23350-2021(含第1号、第2号修改单),依据《山西省食品过度包装(月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办函》显示,2025年10月13日,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检验报告出来,2025年10月22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标称企业福建福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发送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告知了该月饼礼盒因过度包装抽检不合格,2025年10月25日,福建福锦记食品有限公司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关于“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抽查结果异议说明,该公司描述“经全面核查生产台帐、库存清单及产品名录,“万事皆安摇钱礼盒”从未列入我司生产计划,我司也从未设计、生产或销售过该款礼盒,此产品的包装情况与我司无任何关联。”。因此,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标称福建福锦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存在以下问题:标称企业否认该产品为其所生产,涉嫌假冒。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对销售的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涉嫌假冒结果表示认可。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万事皆安摇钱礼盒(月饼礼盒)。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9日实施了产品召回措施,召回期间为2025年12月19日至2025年12月25日,召回期间未发现不良反应、投诉及退货情况。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进行了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
1、罚款998元;2、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998.00元
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2
太市监处罚﹝2024﹞187号
2024年8月6日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督办函》编号:JD20240010,2024年5月28日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机身标签型号:190,包装盒型号:FC05-190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7-2008标准要求,依据《山西省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CJJC-D202400244。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不申请复检。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FC05-190A,数量1台(抽检时存放的备样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转叶扇共1台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太市监强制[2024]26号)。2024年8月6日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转叶扇付款收据,提供了进货台账及销售记录。我局于2024年8月6日进行了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2024年8月9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机身标签型号:190,包装盒型号:FC05-190A,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7-2008标准要求,依据《山西省电风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调查,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机身标签型号:190,包装盒型号:FC05-190A,是2024年5月13日从太原市尖草坪区伟齐家用电器商行购进的,单价18元/台,共购进2台,进价共计36元,2024年5月28日因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销售1台,售价38元/台。剩余1台存放于经营场所前台,为抽检时存放的备样品。销售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机身标签型号:190,包装盒型号:FC05-190A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未售出的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综上,总货值金额为38元/台*1台+18元/台*1台=56元,违法所得为56元-36元=20元。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祥珑牌转叶扇,规格型号:FC05-190A,共计1台转叶扇;2、罚款56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56.00元
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3
太市监处罚﹝2023﹞85号
当事人销售的令草牌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2X、TT160×130-2X,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晋中市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上述两种产品不合格,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经调查,令草牌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2X是2022年10月9日从石家庄市令草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单价16元/条,共购进20条,进价共计320元,销售16条(其中有12条售价38元/条,有4条超市内搞活动,售价29.9元/条),剩余4条;令草牌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60×130-2X是2022年10月9日从石家庄市令草电器有限公司购进的,单价25元/条,共购进20条,进价共计500元,销售16条,售价49.9元/条,剩余4条。销售令草牌调温型电热毯,规格型号:TT150×70-2X、TT160×130-2X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未售出的按照进价计算货值金额,综上,总货值金额为38元/条*12条+29.9元/条*4条+49.9元/条*16条+16元/条*4条+25元/条*4条=1538元,违法所得为1538元-820元=718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0日制定召回计划并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电热毯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产品,召回期限:2023年11月10日——11月20日,召回情况:召回期限内未召回该批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30929614、TXZJ/2023092961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电热毯)的行为;3、当事人提供的上级供货商石家庄市令草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电热毯销售出库单,产品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电热毯的数量、来源、进价、售价、违法所得,同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2023年11月21日完成整改。
罚款0.15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538.00元
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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