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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区舒舒食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小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AC8G6K51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人民北路8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3)494号
2023年7月5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与2名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抽样人员一起对当事人当日购进并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经检测,2023年8月2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3日,本局收到检验报告。2023年8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查现场无抽样批次的香蕉。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7月5日一早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市场一商户手中购进涉案香蕉,共计购进涉案香蕉3件(33公斤),购进单价:83元/件(7.5455元/公斤),购进金额249元。购进后,当事人建立送货单对购进情况进行记录,但未对供货商的信息进行记录。当事人提供不出购进香蕉的产地证明、供货商出具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以及香蕉的合格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限内也未按要求提供证据资料。购进后,当事人将涉案香蕉摆到经营场所水果区域的柜台,然后视情况分别以5.8元/500g(11.6元/公斤)的标签价和1.98元/500g(3.96元/公斤)的特价对外进行销售。2023年7月5日当日,当事人购进3件共33公斤涉案香蕉的过程中来货报损2公斤,在销售的过程中又销售报损3.56公斤,共计报损5.56公斤涉案香蕉。当事人以11.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涉案香蕉13.678公斤,以3.96元/公斤的特价销售涉案香蕉13.762元/公斤,共计销售重量为27.44公斤,货值金额213.16元(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时间较短,只有1天,无社会影响,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只有213.16元,无违法所得的情形,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可以给予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结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裁量,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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