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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嘉盛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C05WLE1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六纬路津顺源大厦1-4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16号
经查,2023年2月至8月期间,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中间人王志鹏处取得了天津博达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承信亨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金世吉弘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利胜行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12002100104,发票号码:14721025、14721048、25028850-25028854、11049168、11049193、14416352、11031774,发票合计金额980851.2元,发票合计税额0元,价税合计980851.2元。你单位将收到的发票全部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通过已查证的相关证据,对于上述业务购货方与开票方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应处罚款21198.55元;同时,你单位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应处罚款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该案件按照虚开发票的罚款数额更高,因此选择按照虚开发票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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