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村鹏程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鹏 | 注册资本: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3MA84M43C34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政府小城镇建设改造三号楼一至二越层33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药处罚〔2026〕001号
你单位未建立购销记录、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氨酚曲马多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版)第十七条“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之规定,构成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行为。
2025年6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吉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编号为吉市综执综药交办〔2025〕00004号《案件交办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无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7日购进上述药品200盒,销售数量为166盒,其余34盒药品中被龙井市公安局扣押了7盒、主动向我局提供27盒。上述药品销售价格为35元/盒。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药品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本案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5810元。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版)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版)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氨酚曲马多片”27盒;3、没收违法所得5810元;4、罚款14000元。
14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