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分路镇鑫隆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序虎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MA49GD6R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分路镇五条路村105国道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56号
2026年5月7日,本局在“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进行数据监测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数据存在异常。其中,充前检查记录:11388、充装记录:17563、充后复查记录:11297。充装记录与充前检查记录相差6175,与充后复查记录相差6266。本局遂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情况属实。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因你站连接平台的“主机联系机(基站)”故障,于2026年1月8日寄到平台维护公司维修,2026年2月4日恢复正常,导致平台出现数据异常的情况,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5日期间气瓶充装前后的纸质检查记录,未按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2026年5月14日,本局于向你站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站立即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