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扎赉特旗灵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枫浩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MA0MY04D4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中心街经济局一楼10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处罚﹝2025﹞械2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从哈尔滨市道里区盛和民生贸易商行购进了150只,提供有该供货公司的购进销售单复印件1份,供货资质材料1套。上述医用防护口罩(N95)购进价格2.8元/只,零售价2.0元/只,现存25只。当事人在2025年2月17日销售过2只批号为032211240102医用防护口罩(N95)。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4元。我公司购进的其余123只批号为032211240102医用防护口罩(N95)最后一次销售时间大概在2024年的10月末销售的。当事人购进该批产品做了入库验收记录,提供有入库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办案人员经登录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信息显示当事人近5年内没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医疗器械仅在本镇范围内销售,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持续不超过6个月,该案货值金额金额小。综上,在此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该违法行为性质较轻,涉案产品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N95)25只;2.罚款:6000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N95)25只;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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