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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龙英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亦博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2MA3N8QEU23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流浩河一路19号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即市监处罚﹝2025﹞149号
经查,2023年3月22日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天猫电商平台“MOBOT旗舰店”销售印有 及 标识的跆拳道训练脚靶,再无其他任何标识。标识中印有“MADE IN KOREA”(翻译成中文为:韩国制造)字样的跆拳道训练脚靶,是当事人在国内找他人委托加工生产的。截止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印有“MADE IN KOREA”字样的跆拳道训练脚靶共计3400个,成本价31元/个,成本共计105400元,销售均价为32.61元/个,货值金额共计110874元,违法所得共计54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严重】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或者产品已销售,但不能追回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壹拾壹元捌角(¥77611.8);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肆佰柒拾肆元(¥5474.00)。
77611.80元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9-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4-0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