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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三元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盐湖大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志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710444239T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中路2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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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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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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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罚﹝2023﹞057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不合格化妆品具体信息为:①产品名称:FOFILIT?芳菲丽特滋润洗发水;净含量3.8L;成份: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氯化钠、月桂醇硫酸酯钠......其他微量成份:二氧化钛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金圣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九曲迳路3号1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62;执行标准:GB/T29679;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3061320250613;佛山市芳菲丽特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运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田路21号;网址:WWW.FOFILIT.COM。②产品名称:FOFILIT?芳菲丽特舒爽沐浴露;净含量3.8L;成份:水、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氯化钠、月桂醇硫酸酯钠......其他微量成份:二氧化钛、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金圣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九曲迳路3号10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62;执行标准:GB/T34857;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023061320250613;佛山市芳菲丽特清洁用品有限公司运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田路21号;网址:WWW.FOFILIT.COM。上述两种化妆品在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QH202370264、NO:QH202370265)中的检验结论均显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备注: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为甲基 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故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芳菲丽特”牌舒爽沐浴露和“芳菲丽特”牌滋润洗发水不符合技术规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阳光超市批发销售单》(单据号:S0002304110805)显示以及笔录供述,2023年4月11日,当事人从供货方格尔木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芳菲丽特”牌舒爽沐浴露和“芳菲丽特”牌滋润洗发水各8瓶,购进价格为120元/瓶。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查实,当事人与格尔木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规定,当事人从该供货商处购买所有商品的购进价格,要在对外标注的销售单价基础上下浮14%,结合《物资采购合同》内容以及供货商向当事人开具的《青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该批次两种不合格化妆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均为103.2元/瓶,实际货值金额为:103.2(元)×16(瓶)=1651.2元。2023年4月12日,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本年度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时,抽取了上述两种化妆品各3瓶,按照零售价120元/瓶买样,违法所得为:120(元)×6(瓶)=720元。当事人负责人称,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收到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遂将两种不合格化妆品各4瓶退回格尔木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剩余的已开封两种不合格化妆品各1瓶自行销毁,因当事人酒店工作人员自行销毁不合格化妆品时,未留存销毁证据,办案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留存,故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所述予以釆信。当事人负责人沈志利称,该酒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酒店的相关制度,但对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不熟悉,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另外,当事人购进的包括上述两种化妆品在内的所有化妆品均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并无另行收费。根据酒店行业日常经营模式以及常理,酒店内放置好的洗漱用品均为免费提供给住客使用,不另外收取费用,因此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沈志利所述未销售,提供给顾客免费使用的供述予以釆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行为。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本案货值金额:1651.2元,违法所得:720元。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720元,依法予以没收; (二)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三)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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