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运城市盐湖区氢气生活会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晓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02MA0MT2WUXK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城街道学苑路学府嘉园11号楼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4]33号
经查,当事人作为氢气机销售商在其发放的宣传彩页上宣传“氢水沐浴治疗银屑病”、“氢水治疗痛风的研究”等内容涉及医疗用语。该宣传页共印制1000份,剩余20份已销毁,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经营者、发布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为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宣传页一份证明发布的氢气机广告涉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询问笔录1份,运城市盐湖区东城缘欣广告设计部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既是该广告的广告主,又是经营者、发布者,广告费用的金额为3000元。 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馆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4日我局对该店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运市监处罚(2023)190号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程序合法,证明有力。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运市监罚告[2024]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9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900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2
运市监处罚[2023]190号
经查,运城市盐湖区氢气生活会馆发布的氢气机广告涉及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既是广告主,又是经营者、发布者,该广告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宣传页一份,证明发布的氢气机广告涉及使用医疗用语的事实。 询问笔录1份、运城市盐湖区东城缘欣广告设计部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既是该广告的广告主,又是经营者、发布者,广告费用的金额为2100元。 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馆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为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程序合法,证明有力。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运市监罚告[2023]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0.42万元#
4200.00元
山西省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