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小电驴摩托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祝军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E88HCD2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琚湾镇蔡阳丰源大道198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依法核准登记的从事摩托车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5月,当事人从湖北多源通摩托车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进雅迪同款电动自行车2辆,支付货款3380元(不含电池)。当事人采购电动自行车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义务。因后期厂家召回涉案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将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退回上级经销商,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因疏忽遗忘在店内,直至案发。
因当事人退回车辆未经检测,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本案以检测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当事人述称涉案电动自行车安装电池后预期售价为2400元,符合市场销售价格区间,故以该价格认定涉案电动自行车售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24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未售出涉案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雅迪TDR3376Z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
2、处货值金额1.8倍罚款4320元。
432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