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观余 | 注册资本:74.2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1012141220664U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沿河西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8
(2023)鄂72民初277号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船油云商港口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海事法院
2
2020-09-08
(2020)苏72民初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苏**,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朱**
南京海事法院
3
2020-09-01
(2020)苏72民初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朱**,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苏**
南京海事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3
2021-10-08
(2021)苏72执192号之一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8-16
2020-10-12
(2020)苏72民初6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648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01
2021-01-15
(2020)苏民终102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苏**、朱**等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1-04
2017-01-04
(2016)苏07民终3531号
运输合同纠纷
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184.00元
民事案件
5
2016-12-30
2016-12-23
(2016)鄂72财保516号
怀远县恒瑞航运有限公司与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65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07-19
2016-07-19
(2016)苏0724民初字1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华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4.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都交水执﹝2026﹞7号
接群众举报,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18日17时33分许,在芒稻河江都段扬州未来物流码头附近对正在卸货的船舶“顺鑫机6”轮实施行政检查。经查,“顺鑫机6”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显示该船总长为69.4米,型宽为13.85米。其船舶尺寸超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芒稻河江都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通告》(2023年第16号)的要求:在芒稻河江都段(芒稻河1号示位标至芒稻河4号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单船总长不超过50米,且船舶总宽不超过10.8米。“顺鑫机6”轮船舶主尺度不满足扬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16号航行通告的规定内容,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规定。
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20
2
江都交水执﹝2026﹞11号
2026年01月27日17时24分许,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应急值班电话举报,“江龙货1629”轮停靠在芒稻河江都段扬州未来物流码头附近,“江龙货1629”轮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规定。江都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芒稻河江都段扬州未来物流码头附近发现“江龙货1629”轮正在进行卸货作业,经核实相关证件,“江龙货1629”轮总长为77.0米,型宽为13.6米。其船舶尺寸超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芒稻河江都段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的航行通告》(2023年第16号)的要求:在芒稻河江都段(芒稻河1号示位标至芒稻河4号标)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满足单船总长不超过50米,且船舶总宽不超过10.8米。“江龙货1629”轮船舶主尺度不满足扬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第16号通告的规定内容,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规定。
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扬州市江都区交通运输局
2026-02-25
3
泰交水执﹝2026﹞2号
2026年02月03日09时30分,泰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高港船闸下游引航道发现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通达5188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罚款叁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3000.00元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3
4
江阴交水执﹝2026﹞1号
案发时间:2026年01月01日10时02分,案发地点:白屈港河江阴段白屈港粮食储备库码头水域,违法事由: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江滨货5188涉嫌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案
罚款壹仟零伍拾元整的处罚决定。
1050.00元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05
5
邳州交水执﹝2025﹞1010号
2025年11月16日17时00分,邳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杭运河邳州连霍高速大桥下游水域发现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江滨机778/1288总吨)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违反了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6
6
高邮交水执﹝2025﹞53号
2025年10月20日20时40分,高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高邮市三阳河汉留水域发现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江滨货3999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船于2025年10月17日从江阴出发装载黄沙,2025年10月20日到达高邮市汉留水域。
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5000.00元
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03
7
江阴交水执﹝2025﹞461号
2025年10月13日07时55分左右,江阴市交通运输局队执法人员在锡澄运河夏港服务区发现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江滨机858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罚款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
6000.00元
江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3
8
太仓交水执﹝2025﹞126号
2025年6月24日13时11分左右,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杨林塘杨林水闸以东约1000米(杨林水闸危化品待闸区)水域处依法对扬州滨湖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永荣889船舶实施行政检查,经检查发现,船舶所装货物中有银色铁皮桶8桶,桶盖上印有黑色油墨标注METHANOL 200 L TRS字样,METHANOL中文名称为甲醇;蓝色气瓶6瓶,瓶体上贴有标签,金属标签上印有通达气体、氧气及二维码;纸质标签印有压缩气体氧O2、不燃气体的绿色标志和氧化剂标志及注意事项;白色气瓶3瓶瓶体上有二个标签,分别为二维码及印有溶解乙炔合格证。上述货物为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永荣889船舶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太仓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7
9
常交水执﹝2025﹞289号
未按规定开展开航前自查
罚款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2000.00元
交通运输局
2025-04-28
10
2250102475
未按照规定开展船舶开航前自查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